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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治理事情,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步伐》等执法、规则和规章,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体例、评审、宣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事情。
本步伐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计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治理事情应当遵循分类治理、分级卖力、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凭据国家保密划定进行治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卖力对电力应急预案治理事情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卖力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治理事情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治理事情的责任主体,应当凭据本步伐的划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治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体例、评审、宣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事情,包管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体例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体例各级种种电力应急预案,并凭据“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原则建立笼罩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计划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凭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治理模式、生产规模和危害种类等特点,组织体例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种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论述处理事故的应急目标、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步伐和包管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爆发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宁静事件类等种种突发事件,以及差别类别的事故或危害,组织体例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理程序、应抢救援和包管步伐。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凭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合、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体例相应的现场处理计划,为应对现场典范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理流程和步伐。
第十条电力企业体例的种种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切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体例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例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理计划体例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剖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剖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体例依据。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体例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计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凭据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和谐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加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分、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事情人员以及电力宁静生产和应急治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纪录、存档。
第十五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步伐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包管步伐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及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卖力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卖力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看成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凭据以下划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都会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都会电监办备案,未设立都会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例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分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四)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催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事情,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挂号表,并建立预案库挂号治理,关于不切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五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包管情况以及针对差别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步伐等。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宁静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宁静生产卖力人及应急治理人员的预案培训事情。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宁静生产和应急治理事情实际情况按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绝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治理和应急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凭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理计划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计划,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规模、演练办法和包管步伐等。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历程中发明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纪录。
第七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纪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实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爆发较大变革或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爆发变革的;
(三)周围情况爆发变革、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卖力人、相关部分人员或职责已经调解的;
(五)依据的执法、规则和标准爆发变革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分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实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分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凭据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关于在电力应急预案体例和治理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未凭据本步伐划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治理有关事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划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凭据本步伐,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治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挂号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治理事情不适用于本步伐。
第三十四条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